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局
海法规[2004]335号
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行
统一政务公开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海事系统政务公开制度,保证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政,保障海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233号)作了全面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海事局应当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生效时)之前,严格按照《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见附件1)做好本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同时根据工作职责按照《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见附件2),从中选取与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相关的内容进行公示,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我局将适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
一、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二、中国海事系统政务公开指南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海事 管理 公开 通知
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体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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