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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港海事局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
首问负责制度>(试行)办法》等三个制度向社会各界
征求意见的函

贵港海事局首问负责制度
贵港海事局限时办结制度
贵港海事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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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海事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服务质量,深化文明单位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局咨询、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本局或局属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局属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直接责任;政工科负责对本局及局属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执行情况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及我局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以规定的时限作为办结承诺时限;没有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实际办结时间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尽可能缩短。


第六条 《广西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广西海事局十项便民措施》、《贵港海事局服务承诺》是限时办结制度的依据。各部门应根据时限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项目许可、审批流程、制定《部门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分解表》(表1)公之于众。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编制《项目并联审批流程时限分解表》(表2),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各部门办理时限。
办结时限以政务公开指南形式在办公场所、网站、电子触摸屏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内部工作流程时限分解以文件形式印发各部门知照执行。


第七条 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交接应当填写《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附表3),确保按时办结。


第八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时限从收齐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做好指引工作;把握不准的,经请示相关领导后答复。答复时间即为办结日期。


第十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快办,随到随办。部门领导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填写《延期申请表》(附表4),由受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分管局领导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一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经批准延期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二条 对政务事项办理情况实行预警、督办制度,由政工科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设立局长公开电话、举报箱、意见簿等,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三条 对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重点运输任务、重大活动及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键事项,要积极主动地提供好服务。做到特事特办、急事快办,既把好通航安全审核和监管关,又强化服务质量,让政府放心,业主满意。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管理相对人不来领取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上级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七条 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局及局属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超时办结的,可向本局政工科投诉。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