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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海事局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全局职工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运行和行政服务过程行为及结果的监督管理,保障机关行政效能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本局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局属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局设立桂平、平南、局机关政务、船舶证书证件、船员证书证件办理大厅共5个服务窗口。
第五条 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并办理属于本部门办理的事项;
(四)协调和督促本局其它科室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本局领导或政工和纪检监督部门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本部门办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本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局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各部门应当选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服务窗口工作;服务窗口上班时间必须有工作人员值班;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
本局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提供方便、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根据本局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首问责任人的岗位职能,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场受理,并填写《贵港海事局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附表1)。
对于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申请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填写《贵港海事局办理事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附表2),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决定是否受理的时限、首问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由行政相对人签字认可。
对于因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受理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填写《贵港海事局办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或《贵港海事局办理事项补正通知书》(附表4)。
第九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告知相对人办理时限。
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承办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期限认真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填写《准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附表5)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附表6),不予许可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事项办结后,首问责任人应根据业务要求进行事项办结登记,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一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二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请示。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本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本局政工科投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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